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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6]47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7
实施时间: 2006-11-17
失效时间: 2009-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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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落实新申报表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局要切实加强新申报表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要根据本局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新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为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局要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抓好内、外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加强内部培训。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税务干部进行新申报表内容的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和逻辑关系,不断提高申报表的审核能力,促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2.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局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辅导工作,要注重实效,使纳税人准确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口径等具体内容,从而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3.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局须在申报场所免费提供电脑设备及网络环境,设置专门咨询服务窗口,抽出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的骨干,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协助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
  (三)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
  由于新申报表结构复杂、填报要求高,为此,市局已组织开发填制新申报表的应用软件,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正确填制申报表完成纳税申报起到了辅导和指引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纳税评估、检查提供了基础信息。因此,各局要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及时将申报表应用软件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市局。
  (四)加强各局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新申报表的落实工作涉及税政、征管、评估、信息化管理等多个部门,各局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保证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新申报表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填写要求
  1.新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所一份。
  2.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及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数据项,应填写“0”,不能空项。
  (二)报送要求
  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须将纸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时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次报送。实行其他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三、新申报表执行时间
  新申报表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从2006年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使用。2006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仍延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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