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6]5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按照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2007年度起,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时,一律按照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业划分,并适用对应应税所得率。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两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在2007年度核定工作中要加强对行业划分调整和应税所得率调整的宣传和辅导。在核定期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所管辖的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进行重新核定。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对于2006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对于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制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四、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的“第七条、附件1: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附件2:国家标准行业代码、附件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通知书(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一[200 2008/5/1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闽地税函[2004] 2004/2/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 青地税发[2003] 2003/9/2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25/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1/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 琼国税发[2004] 2004/7/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豫国税发[2008] 2008/3/2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200 2003/8/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 皖地税[2000]83 2000/1/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 苏州地税函[201 20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