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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16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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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20)转发给你们,并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收费标准,并做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上缴等管理工作。
  2.各地应尽快在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以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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