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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发改收费[2006]122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24
实施时间: 2006-8-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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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下调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整套收费标准。即由原来每套60元下调至每套20元(包括正本芯框、副本芯皮等)。其中:税务登记正本芯每张3元,外框每个10元,副本皮每本4元,副本芯每本3元。
  2、根据税务总局要求,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税务登记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等,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强制整套更换。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3、旧税务登记证件只能沿用到2007年1月1日,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各税务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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