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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7]2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5-20
实施时间: 1997-5-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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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 财商字[1997]2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保险企业:
  一、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是指以下金融保险企业:
  1.全国性的金融保险企业;
  2.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
  3.全国性金融保险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
  二、 应办理中央财政登记手续的金融保险企业,须在收到本文之日起2个月内到财政部办理具体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办理财政登记手续的金融保险企业请准备以下材料(登记表附后):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2.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 1996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
  4.股东名册。
  四、企业完成财政登记后如有以下重大变动事项,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填制有关表格:
  1.法人代表变更;
  2.公司地址变更;
  3.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变更;
  4.财务主管变动。
  五、上述金融保险企业办理财政登记的有关材料及登记表送财政部商贸金融司,联系电话:010-68552411。
  附件:一、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表一(略)
  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表二(略)
  三、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表三(略)
  四、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表四(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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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 建总函字[1991] 1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