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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09]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2-11
实施时间: 2009-2-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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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重点推进与系统配套相结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公平规范的成品油税收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实现规范全省交通税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公平负担等多重政策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改革与发展并重原则。既从抢抓机遇和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角度,着力推进改革,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又从发展的角度,努力摆脱思维定势、路径依赖和利益束缚,积极探索解决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推动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普通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等,促进我省科学发展。
  2.确保稳定大局原则。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3.系统配套推进原则。抓住改革影响到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制定完善系统的配套政策,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重点解决好税收返还、人员安置、公路建设还贷、打击走私、稳定出租车行业及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等问题,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4.引导与监督并举原则。加强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氛围,化解改革阻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
  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单独开征成品油税,不增加新的税种,利用现有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征管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五费’)。已经预收的2009年“五费”收入,经清理核实后要采取退费的形式返还缴费人。我省没有征收的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中的货运附加费,成品油税费改革后不得再开征。
  2.逐步有序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按照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兼顾效益的原则,逐步撤销现有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对虽已撤并收费站点,但其债务纳入年票制、统贷统还或相邻站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问题,也要认真研究采取办法,充分体现国家关于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要求。
  3.按照国家规定,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4.明确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配原则。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配遵循国家规定的“保证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在中央明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我省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转移支付方案。我省所得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收入和增长性收入具有专项用途,除替代性收入可按照原相关规定提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经费、水利建设基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公路和航道的养护、建设以及交通运输管理,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各地财政不得安排用于其他支出。地方替代“五费”的支出将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给地方。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支出纳入各地政府一般预算,按照政府一般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5.合理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合理分配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我省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妥善处理成品油消费税分配中省与地方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中央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范围内,确保我省税费改革前公路和航道的养护、建设以及交通运输管理的资金投入规模和省、市、县可用资金的分配格局不变,并逐年增长。根据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逐步完善省与地方资金分配体制;中央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中,属“五费”替代性收入的,继续按原渠道安排使用,增量资金全部用于发展交通事业。
  (二)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1.按照国发[2008]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中央继续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机制,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
  2.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包括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出租车的补贴机制。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配套措施
  (一)妥善安置人员。研究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多方面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采取多部门、多渠道吸收和分流的方式妥善安置“五费”征收人员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确保“人人有去向”。
  (二)落实取消收费政策。加强对取消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实到位,严禁变相新增收费项目。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重新向社会公布交通、公路部门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按规定仍可以收取的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撤销收费站。逐一清理全省范围内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审计、核定收费站债务,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收费站点;研究制订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债务解决方案。
  (四)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走私行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和打击走私行为。加强全省成品油批发环节销售量的统计测算,为我省向中央争取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转移支付提供数据参考,为确定公路维护建设支出提供决策依据。
  (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成品油税费配套改革。从2008年公路养路费超收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成品油税费配套改革,重点支持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适当安排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专项经费。成品油消费税分配方案未确定前,为确保交通行业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人员安置等方面的支出由省财政从中央财政预拨的资金中安排。
  (六)认真清理债务,做好还贷规划。对省与地方原以公路养路费为信用的银行贷款进行清理,确定银行贷款本息余额,科学安排还贷计划。对省与地方再贷款能力进行测算,继续合理运用银行贷款手段促进我省交通事业持续发展。
  (七)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建立交通建设融资平台。以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为契机,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我省普通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建立交通发展基金,积极利用保险资金,发行交通发展债券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手段多方筹措交通发展资金,促进我省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八)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一是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扑政策统筹考虑,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二是对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补贴: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三是对出租车的补贴: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四是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各地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做好改革的各项衔接工作
  (一)中央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未到位前,由省财政预投资金,确保社会稳定。
  (二)交通部门要于对2009年3月1日前,将未上缴的“五费”资金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资金额按照原收入上缴渠道全额清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交通部门要做好预征“五费”的核实工作,并在2009年3月15目前全额清退给缴费人。
  (四)2009年9月30日前,交通部门要做好《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牵头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当前改革的难得机遇,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要严格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为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人事、物价、审计、公安、工商、国税、经贸、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地可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影响大,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成品油消费税分配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研究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关于人员安置问题,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编办、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税局、财政厅研究并组织落实。
  3.关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普通公路建设融资问题,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研究并组织落实。
  4.关于取消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问题,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研究并组织落实。
  5.关于加强税收征管,配合打击成品油走私活动问题,由国税、海关、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组织落实。
  6.关于全省成品油批发环节销售量统计测算问题,由省国税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组织落实。
  7.关于成品油税费配套改革专项资金安排问题,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落实。
  8.关于原以公路养路费收入为信用的银行贷款清理问题,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组织落实。
  9.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对外宣传问题,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组织落实,请省委宣传部予以支持。
  (三)制订方案,有序推进。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抓紧制订配套改革方案,对于涉及地方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增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配和使用办法、人员安置方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方案、落实取消收费政策方案、成品油税费配套改革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应于2009年3月1日前报省政府。其他配套工作方案根据我省改革进展情况以及中央的统一要求制订。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对改革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五)强化督导,落实政策。省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赴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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