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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劳社规[2009]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4-20
实施时间: 2009-4-20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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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统一执行我市《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5号)和《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467号)有关规定及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二、各区、县级市要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与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开展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
  三、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
  四、困难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支付岗位补贴,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困难企业上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已一次性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按核定当月的过渡性医保金按月缴标准(含重大疾病补助金),一人一个月折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申请享受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好申请的次月开始,其在岗职工取得职业培训证书后,在困难企业2008年以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凭相关证书、合法票据等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补贴标准为培训费用的50%,实际补贴最高不超过:初级技工培训400元、中级技工培训600元、高级技工培训800元、技师培训900元、高级技师培训1050元、创业培训600元。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有关规定,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审核及其享受补贴工作。
  七、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困难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相应业务办理指南,指引困难企业办理享受相关补贴手续。
  八、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困难企业享受补贴支出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政策规定计发补贴。
  九、各区、县级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以书面形式向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度、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存在问题等情况,内容要具体明确,数据要真实准确。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
  2、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税局

  附件2:
  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符合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省、市、区、县级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可享受相关补贴。为规范我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能够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特制定本指引。
  一、认定组织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地税等部门,成立各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级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
  省属、中央驻穗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必须是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中的市、区(县级市)参保企业,以及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省属、中央驻穗参保企业。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
  2.2009年2月与2008年9月在职员工总人数相比,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的25%,即:(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9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5%;
  3.2008年以来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
  4.申请前1个月末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6.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7.2008年度企业全体员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无欠交社保费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时,应作出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选择。
  三、提交资料(一式八份)
  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自行到市劳动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gzlss.gov.cn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提出申请前三个月的经地税部门审核的申报纳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3.2009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4.由主管的地税机关出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5.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6.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7、2008年末《劳动情况表》(表号:I202-2表,文号:国统字[2006]85号);
  8、市、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操作办法
  (一)每周一的工作时间,企业将需审核的资料直接报送各级社保基金中心(办公室)申请办理。各级社保基金中心(办公室)对第2、第7项认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第3项认定条件会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意见。
  (二)次周一,各级社保基金中心(办公室)将企业相关申请资料交同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次周三,各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对企业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各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完成审核后,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五、申请企业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后,按照社保业务办理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递交申请的社保基金中心(办公室)办理享受相关补贴手续。
  六、困难企业审核认定时限要求: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1、困难企业申请认定流程图
  2、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3、困难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4、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工作底稿
相关附件:
1、困难企业申请认定流程图.doc    
2、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3、困难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doc    
4、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工作底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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