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劳社函[2009]46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4-2
实施时间: 2009-5-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1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各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同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和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别调低1个百分点。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统一调整为0.4%。
  三、阶段性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税局
  二○○九年四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 2021/8/1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台政办函[2012] 2012/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 浙人社发[2022] 2022/1/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成府函[2012]31 2012/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 沪府发[2016]18 2016/3/2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 杭人社发[2013] 2013/10/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3] 2013/10/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2014/8/1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 2013/11/7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 温人社发[2012] 201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