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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劳社[2004]8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4-9-10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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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不断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部[2004]第20号令)和劳动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税收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精神,我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本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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