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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建[2008]14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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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经商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同意,我厅制定了《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 日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以及省政府《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市、县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预算内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发改部门商财政、建设部门安排,并负责下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省级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下达中央和省级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落实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负责预算下达、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监督检查等资金日常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预算内投资补助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各市、县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陕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其中70%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余额的70%;
  (三)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四)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廉租住房,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筹集资金时,首先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中的7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其次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的70%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新建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支出项目预算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以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年度新建廉租住房支出项目预算成立后,各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完成的建筑面积及时拨付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进度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决算。年度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到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建设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其费用不得从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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