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9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严明纪律,强化管理,现就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策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政策,强化组织纪律,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做到应收尽收,不该收的一分钱都不能收,防止和杜绝在实际征管中人为变通增值税起征点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后一旦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为减轻部分低收入阶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税收负担、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利民措施。各级国税部门要大力宣传解释国家制定这项政策的立法精神,倡导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引导广大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为调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增值税“双定”户纳税人的定额管理,严格执行省局有关推行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评定定额,讲究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防止激化征纳双方矛盾。为此,省局强调,在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前,各地已确定月定额在新的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如经营未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今年内对其已核定的月定额暂不作调整。
  四、各级国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动态跟踪管理,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及时足额地依法征税,防止税款流失。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税务登记业户,除按次征收者外,不论新旧业户,均可以按规定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当月累计开具普通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一律要在次月如实申报纳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的申报、购票和计税方法。
  五、省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 新地税发[2007] 2007/7/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川财税[2011]85 2011/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 2004/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 2005/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闽财税[2003]22 2003/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 2003/5/13
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7/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 2008/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 2011/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甬地税二[2003] 200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