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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9]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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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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