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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09]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21
实施时间: 2009-4-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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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报备要求
  (一)报备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报备截止时间。
  2009年5月31日。
  (三)报备步骤。
  1、变更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在年度报备前,须确保本所现有实际情况、执业证书登记情况以及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下同)记录信息三者相关内容一致,若不一致,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备案。
  2、书面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可通过邮件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件3);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4);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它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8)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9)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外,还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
  3、网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应当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的内容如下:
  (1)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报备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网上填报内容必须与书面报备材料一致。
  (2)在“业务报备”功能中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完成网上业务报备的事务所,不再书面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送要求
  (一)材料汇总。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上报的书面备案材料后,应当重点关注报备信息与事务所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将本地区事务所上报的材料汇总,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事务所年度材料报备工作,对于各地摸清行业基本情况,健全基础管理信息至关重要。各市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利用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扎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报送时间。
  2009年6月15日前。
  (三)报送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2009年报备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本地区组织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材料报备工作的总体情况;
  (2)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3)本地区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对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09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
  3、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表(附件6);
  4、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成员所或联系所情况表(附件7);
  5、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8);
  6、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9)。
  三、其它事项
  (一)表格下载。
  有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可以从广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gdczt.gov.cn)下载。其中附件1、2、3、4在以往相应表格的基础上进行了合并及简化,事务所书面报备工作应以本次印发的表格为准。
  (二)证券资格所的财务报告应当由证券资格所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证券资格所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三)联系信息。
  1、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邮编:510030;
  电话:020- 83170155、83170087、83170215;
  传真:020-83170423;
  邮箱:chentong1998@。
  2、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雅兰酒店9楼;
  邮编:510030;
  电话:020-83308975;
  传真:020-83184285。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09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
  6.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表
  7.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成员所或联系所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9.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2009年报备附表1-4.doc    
2009年报备附表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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