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便[200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时间: 2009-1-16
实施时间: 2009-1-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已经开通。各地可自行安排本地报备工作进度,但事务所最迟应当于5月31日前报备完毕。
  2、为减少事务所报备工作量,自2009年起,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与证券资格所年度报备工作、中外合作所年度报备工作合并进行。证券资格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54条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第5条要求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给材料。中外合作所还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
  3、合并、简化书面报备内容(网上报备内容暂不调整)。一是对财政部24号令以及财会[2007]6号文中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进行合并,具体样式见附表1。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内容进行缩减,具体样式见附表2、3、4。三是对于已经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完成有关业务报备的,可以不再提交财政部24号令第54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的材料,证券资格所也不再向财政部提交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的材料。
  4、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四条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作所应当按照该文件第五条要求同时向财政部、中注协报送有关材料。
  5、证券资格所的财务报告应当由证券资格所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证券资格所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6、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要求执行。
  7、本通知附表电子版请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下载。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2009年报备工作通知附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北京 京会协[2013]11 2013/7/11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 厦注会协[2018] 2018/1/23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3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 2014/6/5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 豫会协[2013]59 2013/9/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 津财会[2011]7号 2011/3/24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北京地区2009年会计师事务 京会协[2009]75 2009/6/5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沪会协[2005]29 2005/5/13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 财会协字[1995] 1995/11/24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沪会协[2006]30 2006/4/17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87]53 198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