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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9]7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0
实施时间: 2009-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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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管理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大,征管要求高,是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将其作为上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各地要成立以主管局领导为负责人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合理调配税政、征管、稽查力量,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汇缴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汇缴工作的督导,及时解决汇算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统一、程序规范、切实提高汇缴质量。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抓住时机迅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培训。为保证汇算清缴质量,各地应及时传达全省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及纳税申报培训的内容,以确保培训质量为前提,全面拓展培训面,对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等一线人员以及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人员开展重点培训,保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申报辅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通过集中宣传、政务公开、12366服务热线、外部网站等途径,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保证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申报。
  三、强化申报表审核,确保申报质量
  (一)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继续推行网上申报。一是2008年度申报时间为2009年5月底前,各地要结合税源结构,分企业类型、规模合理安排好年度申报时间,保证企业及时、有序申报,避免出现申报拥堵现象;二是要继续大力推行网上申报方式,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查帐征收企业原则上需全部采用电子申报方式。
  (二)对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附送资料加强审核。税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申报时,要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并与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比对分析,对申报错误和疑点问题,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补充申报,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政策,做好涉税审批、备案和管理工作
  (一)及时做好减免税、财产损失等涉税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48号)文件规定,建立纳税人优惠项目备案管理台帐,按有关规定全面规范备案流程,加强对提请备案企业的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规定,做好企业财产损失等税前列支项目的审批管理;健全企业弥补亏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递延税项台帐,依据递延税项各年度的变化情况对企业年度申报的金额进行比对核实,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二)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对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审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一律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管理。以专业化管理为指导,以汇算清缴为抓手,落实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分级、分户监管机制,关注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核算、资金结算等情况;通过年度清缴,加强对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控管。一是做好对跨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的年度汇算。所有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必须在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妥善保管企业申报资料,核实企业生产经营及工资、资产、收入等三项因素的真实性。二是对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暂维持现有征管办法及缴库方式不变。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有效开展汇算清缴纳税评估
  在企业年度申报结束后,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不等不靠,及时对汇缴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地分析、评估和比对,认真查找征管疑点和薄弱环节,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开展汇算清缴评估。一是以确保收入为基点,坚持省、市、县(区)三级评估的方式,有效利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查找疑点企业,各市局要依照企业规模,选择重点税源企业集中开展评估;二是结合省局安排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商业、连续三年未经检查的金融保险业、以及邮政电信业、铁路业、民航业等行业中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三是将汇算清缴同企业征收方式鉴定结合起来,加强对亏损企业以及低零申报的企业帐制及核算情况的审核,正确鉴定企业征收方式;四是加强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审查,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并追缴相应税款。
  六、继续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服务和鉴证作用
  各地要继续发挥有合法资质的涉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依据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支持和引导纳税人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部分审核审批项目的鉴证,并出具真实、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的规定,下列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附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2008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及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
  3、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85号)的要求,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积极受理,并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但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更不得获取非法利益。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报送的总体要求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汇算清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户源结构及税款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尤其应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经验和好的方法、措施、制度等,省局将选择典型的经验进行通报,以指导汇算清缴工作更好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按总局要求另行通知。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09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FTP/所得税处/汇算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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