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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9]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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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 160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市属公益性社会团体(新成立的除外),应于当年 3 月 31 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社团局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由市财政局税政管理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会同市社团局社团管理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区县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经所属区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社团局初审,并按上述规定进行资格确认。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年检表)》(表样附后);
  (二)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对于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采取随报随确认的办法。
  三、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3月31日前 , 将当年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检表一并报送市社团局,并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社团局进行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通过其进行的捐赠,一律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五、原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2号)、《关于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7号)、《关于天津市老年基金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12号)和《关于天津市慈善协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18号)停止执行。
  附件: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年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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