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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7]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6-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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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研究,现对纳税入通过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或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在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三、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其税前扣除政策将另发文明确。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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