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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9]4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6
实施时间: 2009-3-2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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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8年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劳动用工情况。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统一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税务师事务所。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继续教育情况。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
  原则上两年年检一次,凡去年未参加年检的,今年必须参加年检。可以委托当地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也可以直接到省注税管理部门年检。年检登记表由本人填写完毕后,由事务所或本人所在单位盖章,不需当地税务部门审核。2008年度新考取的注册税务师今年不参加年检。
  四、年检程序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逐条对照,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各类报表,并对一年来的工作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10日前上报当地县(区)地税机关。
  (二)各县(区)地税机关应对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4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地税机关。市地税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于4月30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重点单位和地区进行实地抽查。5月31日前将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在网上公布,并通知领取证书资料,年检不合格的事务所不再通知。
  凡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视同未通过年检,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证书和会员证书。
  五、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5.事务所上缴会费凭证复印件;
  6.事务所2008年度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证》原件、《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会员证》原件、《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复印件。
  六、年检要求
  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执业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经研究决定,今年的年检工作将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国家税务局积极协助。各级税务机关对年检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合理部署,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征管科(股)具体经办。在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以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王军、刘魏蔚
  联系电话:0551—2831663、2831721(兼传真)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略)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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