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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9]3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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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我市转发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济国税函[2008]100号),对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随着退税管理的不断加强,分类管理的作用不断显现,为了规范企业分类代码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类标准及外汇核销期限
  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划为C类企业。六种情形是指: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对C类企业外汇核销期限(远期结汇除外,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生产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满90天后的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若第90天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应为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对不属于上述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其他企业,划为B类企业,外汇核销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
  二、类别调整有关程序及申请时间
  (一)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C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期满后,达到B类企业标准需要调整企业分类类别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基层局调查核实排除所列六种情形后,出具相应报告报市局进行核定;经市局核准后调整分类类别,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六种情形,由企业提出申请,基层局调查核实,逐级报经省局审批后,方可按照B类企业进行管理。
  (三)上述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C类企业,其中属于新办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必须自首次退(免)税申报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调整分类类别;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C类企业,应自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申请调整类别。
  三、调查核实有关要求
  企业提出调整类别申请后,基层局应严格对照上述所列六种情形进行排查,税源管理部门重点核实上述所列六种情形的第一、第三(重点是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第五和第六项内容;退税部门重点核实第二、第三(重点是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是否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第四、第六(重点是有无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行为)项内容,经调查核实六种情形全部排除后,方可出具调查报告(具体调查报告格式见),并签署意见。报告中应体现税收管理人员的调查情况及出口退税人员的日常审核情况。基层局应及时将企业申请、调查报告上报市局,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尽快办理分类类别调整手续,以加快退税审核进度,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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