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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2]1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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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6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5-18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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