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13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4
实施时间: 2008-6-4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7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设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减免税的审核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减免税的审核主管部门为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局。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减免税(除契税外)属于备案类减免。减免税备案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报送的备案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的减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办理;5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
  (四)《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中“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是指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的开发商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或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其它
  (一)上述税收见面涉及到地税、财政、建委、国土房管部门的,各单位应密切联系,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强化信息交换,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应对上述经营管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及建设项目的征收台帐,按年度做好减免税款的统计工作,并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廉租住 青地税发[2010] 2010/1/27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8/9
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0/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2013年本市第二批廉租住房项目 沪地税财行[201 2013/8/1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 吉建发[2012]5号 2012/2/8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陕财办建[2008] 2008/8/1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建房[2004]14 2004/4/13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 榕政综[2014]22 2014/9/24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 财监[2009]3号 2009/1/2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京建法[2014]6号 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