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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7]8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
实施时间: 2007-4-2
失效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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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对象的规定
  (一)以下企业应当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2.当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论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时间长短,均应当参加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3.本纳税年度或以前年度中间停业,至本纳税年度终止之日尚未复业的企业;失踪或其他非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4. 6月30日前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
  (二)以下企业不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第一条规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由汇缴机构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
  3.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情形,在本纳税年度终止前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三条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前办理完毕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三)至本纳税年度终止之日,对外国投资者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将该企业征管资料移交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
  (一)对按核定利润率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代表机构应当填报B类申报表;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也可以通过填报B类申报表履行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的义务。
  (二)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代表机构,应当填报A类申报表。
  三、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的后续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国税发〔2003〕13号第四条第(四)项、财税〔2005〕109号的规定,对发生购置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和缩短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相应资料:
  (一)对购置软件的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软件使用情况说明;
  2.软件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账册凭证。
  (二)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说明书;
  4.生产性设备计提折旧的账册凭证。
  四、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5目关于总、分支机构协调管理问题的补充要求
  (一)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省局、市局将相应转发该通知;见附件)和粤国税函〔2007〕12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如下措施加强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
  1.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参加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报送的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以下简称审核确认单)。
  2.要求汇缴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审核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以下简称汇总确认单)。
  鉴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以下简称汇缴系统)尚没有审核确认单和汇总确认单开具功能,各单位应另行通过计算机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二)分支机构应当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以下资料:
  1.会计决算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可以通过汇缴系统生成)。
  五、有关软件应用的问题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1.总局已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以下简称加挂附表)。根据粤国税函〔2007〕125号第二条的规定,使用申报系统的企业,应在使用前将申报系统升级,同时在申报系统中将有关数据完整、准确录入到加挂附表中。
  2.以前年度要求企业附送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EXCEL电子表格(即汇算清缴附加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汇缴系统
  1.总局已对汇缴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必须使用新版本汇缴系统读入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汇缴系统升级程序已挂ftp通讯邮箱(市局处室/国际税务处/2006年度汇算清缴)。
  2.对于非正常且应参加汇缴的企业,各单位必须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汇缴系统中,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
  (三)汇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接口程序)
  1.国税函〔2007〕156号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第二条第三步中“税源管理部门从汇缴系统中将审核结果导出到指定存放目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联系人:国际税务管理处陈川伟,信息中心何旭辉。各单位向市局反映的问题,由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汇总向省局反映。
  六、对资料和数据审核要求
  (一)各单位应在确保按有关规定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和上报工作报告、汇算清缴数据等资料的同时,按照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国税发〔2003〕1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一)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05〕142号)第十条和第十五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第九条和粤国税函〔2007〕125号第三条的规定,做好资料和数据的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确保汇算清缴数据质量。
  (二)各单位在进行资料和数据审核时,应按照穗国税发〔2005〕142号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按户填写《纳税评估-资料审核记录(适用涉外企业)》。穗国税函〔2005〕34号第四条规定的《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电子台账》,仍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使用。
  (三)以下事项应作为必审核内容
  1.坐落在广州市云埔工业区(广州开发区东区北片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从2006年1月1日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见附件);
  2.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粤国税发〔2007〕19号)的规定依法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待遇。
  (四)各单位在上报汇算清缴数据之前,应先应用汇缴审核工具。新版汇缴审核工具升级下载时间另行通知。
  七、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总局最新编写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以下简称辅导材料;辅导材料电子版容量大,暂不能挂在市局互联网站)已挂市局ftp通讯邮箱(国际税务管理处/2006年度汇算清缴),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并及时通知企业下载使用。各单位应根据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粤国税函〔2006〕6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办企业、有追加投资、分期投入、合并、分立等情形的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培训。
  八、以下事项省局或市局将另行安排
  (一)对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和税务人员的培训事宜。其中,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单位也可以另外自行安排。
  (二)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九、对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内容的规定
  (一)各单位在上报市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时,应注重数据的分析利用,其内容除国税发〔2003〕1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有关工作情况或意见和建议:
  1.有关工作情况
  (1)确保汇算清缴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所采取的措施。
  (2)税务机关录入非正常且应参加汇缴企业基本信息相关情况。
  (3)穗国税发〔2006〕11号和穗国税发〔2007]69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4)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
  2.意见和建议
  (1)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汇算清缴系统、申报系统、汇算清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程序、汇缴审核工具存在问题和建议。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税务登记户数应根据各单位本纳税年度终止之日停止办公的时点确定。
  十、请各单位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市局上报以下资料:
  (一)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二)《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汇算清缴数据。
  上报时,首先建立以本单位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将上报的资料放置在文件夹内;然后进入FTP通信邮箱,按照“市局处室/国际税务管理处/2006年度汇算清缴”的路径,将已建立的文件夹放置在“2006年度汇算清缴”文件夹内。
  十一、汇算清缴结束后,全市汇算清缴数据将放在ftp通讯邮箱,开放给各单位使用。各单位应当注重汇算清缴数据增值应用。同时注意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数据用于非税收征管目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9
实施时间: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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