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联[2007]4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9
实施时间: 2007-10-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07〕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认定工作
  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的认定,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局《通知》中明确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标准,严格进行掌握。
  二、关于车船免税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通知》规定,符合《通知》中第三条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报《车船税减免税审批表》,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明》。符合免税车辆的纳税人,持免税证明到交通征费部门进行免税车辆登记,办理免税认定手续。符合免税船舶的纳税人,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船舶登记,办理免税认定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需报送下列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车船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车船税免税证明》;
  4、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复印件; 
  6、车船(新购置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
  7、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七年十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 2007/8/2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吉地税发[2007] 2007/7/26
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7/9/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 苏地税函[2007] 2007/7/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依法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1999/6/14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宁地税发[2007] 2007/10/23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做好车船税征 杭地税一[2007] 2007/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 鲁地税三字[199 1996/11/2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 沪地税地[2008] 2008/6/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3] 20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