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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税[2007]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7
实施时间: 2007-9-1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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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认定问题
  各地在“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认定工作中,要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掌握。
  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问题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车船税源信息,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库中提取,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提取车船相关信息并导入到地税FTP服务器上,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下载,并迅速分发到所属区、县(市)。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接收的信息,补录好车船的其他涉税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待车船使用税数据库整合后,将上述信息并入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三、关于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免税车船的种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车船需办理免税手续:
  (一)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三)省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上述三类免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免税证明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车船税免税证明(样式) (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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