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7]10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4
实施时间: 2007-5-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1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财联〔200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票据的领取。由市局向财政部门统一领购《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按照税务登记证分配数量,采取限量供应、报旧领新的办法向各单位发放。请各单位计统部门票证管理员近期到市局征收管理处领取,并按有关规定履行领用手续。
  二、票据的使用。一是各单位在开具收费票据时,应加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金收讫”专用章。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此专用章为方形印章,应载明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号(即“黑价联字〔2006〕105号”)、收费方式(即“现金收讫”)等内容。此印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规格样式见附件)。二是各单位必须加强票据管理,严格履行票据领用存手续,及时将已用票据的存根上缴市局备查。未上缴的,市局将停止供应新的票据。
  三、收入的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96号)中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管理的要求,及时全额上缴收入,以保证市局尽早拨付返还各单位使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京地税票[2004] 2004/3/12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 国税函[1999]60 1999/9/1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冀国税发[2006] 2006/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资格证工本费等收费标 宁价费发[2003] 2003/3/1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 鄂国税发[2001] 2001/8/24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 陕价行函[2006] 2006/9/1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 闽国税发[1996] 1996/9/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1/4/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 新地税发[2006] 200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