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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7]10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4
实施时间: 2007-5-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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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财联〔200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票据的领取。由市局向财政部门统一领购《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按照税务登记证分配数量,采取限量供应、报旧领新的办法向各单位发放。请各单位计统部门票证管理员近期到市局征收管理处领取,并按有关规定履行领用手续。
  二、票据的使用。一是各单位在开具收费票据时,应加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金收讫”专用章。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此专用章为方形印章,应载明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号(即“黑价联字〔2006〕105号”)、收费方式(即“现金收讫”)等内容。此印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规格样式见附件)。二是各单位必须加强票据管理,严格履行票据领用存手续,及时将已用票据的存根上缴市局备查。未上缴的,市局将停止供应新的票据。
  三、收入的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96号)中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入管理的要求,及时全额上缴收入,以保证市局尽早拨付返还各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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