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财联[2007]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8
实施时间: 2007-4-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为20元,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收取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开具财政收费票据。经研究,对票据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你们通知所属县(市)、区地税局、财政局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向纳税入收取税收登记证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面值为20元),加盖县(市、区)地税局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应由各县(市、区) 地税局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
  三、各县(市、区)地税局购买票据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在收取的工本费中列支。
  四、各地地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地税局财审处 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2006/11/2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1/4/20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 陕价行函[2006] 2006/9/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 新地税发[2006] 2006/8/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 京国税发[2006] 2006/10/8
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税函[2001]81 2001/11/7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票据购领证工本费有关事项的 黑财费[2010]33 201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6] 2006/8/11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工商个字[201 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