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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财联[2007]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8
实施时间: 2007-4-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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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为20元,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收取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开具财政收费票据。经研究,对票据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你们通知所属县(市)、区地税局、财政局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向纳税入收取税收登记证工本费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向纳税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面值为20元),加盖县(市、区)地税局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应由各县(市、区) 地税局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
  三、各县(市、区)地税局购买票据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在收取的工本费中列支。
  四、各地地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地税局财审处 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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