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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科市[2000]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2
实施时间: 2000-5-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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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科委、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的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技术交易方面的优惠政策,现对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行为。
  技术服务是以技术知识为其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二)对农业、牧业、林业生产中的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以及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免征营业税。
  (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镇)、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合同登记及免税审批程序:
  (一)对已签定技术合同且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提供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二)单位或个人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审批手续。
  (三)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1)经认定的技术合同;(2)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登记表;(3)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4)税务机关要求应该出具的其他资料,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其中:免征营业税额或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须经省科技厅认定后,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
  (四)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的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未申请认定登记、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上述技术交易的税收及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各地、市、州科技、地税部门可根本要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本文件从签定之日起执行。省科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1996)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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