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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18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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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地税机关申请,原则上应集中一次向地税机关申请。有特殊情况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未能及时申请的,最迟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请,逾期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调整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税机关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县(市)地税机关审批。市(地)局可根据实际确定市(地)局和区局的审批权限;县(市)级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再下放。
  三、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中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标准确定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中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标准为:单笔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
  (二)第二十五条“(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具体标准为:单项或批量存货10万元(含)以下为较小,10万元以上为较大。
  (三)第二十九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损毁,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具体标准为: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四)第三十二条“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中的“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具体标准为: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
  四、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国家和省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超过行业标准的部分和无行业标准的,暂按存货损失处理,经地税机关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等进行实地核查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地)、县(市)地税机关具体实施(委托函附后)。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掌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申请审批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有关手续。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管理,应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台账,详细登记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有关情况。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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