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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会协[2009]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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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应行业内广大会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我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管理,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8—9日三届四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现将《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实施。
  附件: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股东 合伙人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报: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抄 送:厅会计局、监督检查局
  附件:
  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部长令),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规范我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文件,应广大会员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
  二、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管理是指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新设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前置审核和管理。
  三、省注协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对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审核。
  四、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且职龄内(60岁)合伙人人数50%以上(含50%)。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5年符合条件的股东,且职龄内(60岁)股东人数50%以上(含50%)。
  六、股东(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
  3、成为股东(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即近5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4、两年内没有转所记录;若为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须任满股东(合伙人)三年以上;
  5、参加历年后续教育和岗前培训。
  七、拟任主任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股东(合伙人)应当具备条件;
  2、年龄在职龄内(60岁);
  八、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中股东(合伙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按照“财政部第24号部长令”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
  2、股东(合伙人)需报送本人出具的近五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对每年业务报告随机抽查一至二份。
  3、注册会计师转所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本人从事审计业务的简历;
  7、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退休文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8、在原事务所执业的工资证明;
  9、省注协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九、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材料,拟任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到协会秘书处答辩;并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凡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记入注册会计师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我会不予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材料。
  十一、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十二、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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