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员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注税协发[2007]1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1-16
实施时间: 2007-11-1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1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管理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会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会员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团体会员入会
  第一条 团体会员。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第二条 填写申请表。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SQ01)一式两份、《团体会员证申请表》(SQ02)一式一份。提交申请表时须出示《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第三条 审核发证。由省税协工作人员对税务师事务所填写完毕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证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报领导审签,并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章,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四条 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执业会员入会
  第五条 执业会员。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执业会员入会手续。
  第六条 填写申请表。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SQ03)、《执业会员证申请表》(SQ04)各一式一份,并在申请表上粘贴彩色免冠2寸照片,同时提交彩色免冠2寸照片1张,用于《执业会员证》上粘贴。提交申请表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审核发证。由省税协工作人员对提交填写完毕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执业会员证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报领导审签,并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章,发给《执业会员证》。
  第八条 办理执业会员入会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非执业会员入会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手续。
  第十条 填写申请表。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SQ05)、《非执业会员证申请表》(SQ06)各一式一份,并在申请表上粘贴彩色免冠2寸照片,同时提交彩色免冠2寸照片1张,用于《非执业会员证》上粘贴。提交申请表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审核发证。由省税协工作人员对提交填写完毕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非执业会员证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报领导审签,并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章,发给《非执业会员证》。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手续时,交纳年会费50元。
  第四章 个人会员转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转会。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调转外省市税协的,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完调转手续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四条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审核表》(SQ07)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审核批准。省税协工作人员对申请转会个人会员提交填写完毕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审核表》和本人的《会员证》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并不欠交会费报领导审签,并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章,转会申请表留省税协一份存档,交申请人一份到调往外省市税协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由外省市税协调入河北省税协的个人会员,自调出地方税协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转会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执业会员转所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转所。申请人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完手续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转所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填写申请表。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转所申请审核表》(SQ08)一式三份,经调出、调入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字同意,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将审请审核表及本人的《执业会员证》一并提交省税协。
  第二十条 审核批准。由省税协工作人员对填写完毕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转所申请审核表》及《执业会员证》进行审核,确定无误报领导审签后,在《执业会员证》转所登记页注明时间、调入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河北省注税协会员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
  第二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申请人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完手续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填写申请表。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申请审核表》(SQ09)一式一份,将《申请审核表》和本人的《非执业会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并提交省税协。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由省税协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并确认无欠交非执业会员会费,报领导审签后,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审核发证。执业会员证编号按会员证编号顺序编列。申请人领取《执业会员证》时,必须交回《非执业会员证》,由省税协工作人员在《非执业会员证》备注页,注明转执业会员时间封存,留为本人以后申请转非执业会员时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办理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七条 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申请人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完手续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填写申请表。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申请审核表》(SQ10)一式一份,并将申请表与本人的《执业会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并提交省税协。
  第二十九条 审核批准。由省税协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并确认无欠交执业会员会费,报领导审签后,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章。
  第三十条 审核发证。非执业会员证编号按会员证编号顺序编列。申请人领取《非执业会员证》时,必须交回《执业会员证》,由省税协工作人员在《执业会员证》备注页,注明转非执业会员时间封存,留为本人以后申请转为执业会员时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办理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证件遗失
  第三十二条 证件遗失。《团体会员证》、《执业会员证》《非执业会员证》不慎遗失,由遗失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税协递交遗失补办申请报告,经省税协工作人员审核,确定无误报领导审签后,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章,寄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辑部刊登声明作废。
  第三十三条 补办新证。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刊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7日内到省税协补办新证,仍使用原会员证编号。
  第九章 团体会员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团体会员变更。团体会员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资金)、法定代表人或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在工商管理部门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完变更手续之日起7日内,携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到省税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团体会员注销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管理部门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完注销手续之日起7日内,必须到省税协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团体会员证》及事务所的所有《执业会员证》,并结清团体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执业会员需转所的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章 会员退会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执业会员年满70周岁,必须到省税协办理退会手续,由省税协工作人员在《执业会员证》上会员相片下边加盖“河北省注册税务师执业纪念”戳章,会员证给本人作为纪念。
  附件: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SQ01)
  2.《团体会员证》申请表(SQ02)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SQ03)
  4.《执业会员证》申请表(SQ04)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SQ05)
  6.《非执业会员证》申请表(SQ06)
  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审核表(SQ07)
  8.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转所申请审核表(SQ08)
  9.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申请审核表(SQ09)
  10.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申请审核表(SQ10)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员年检抽查的通知 苏税协发[2012] 2012/9/12
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1年度会计报表及缴 内评协[2011]52 2011/12/15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 黔注协[2007]74 2007/11/6
关于珠宝类会员自律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中评协办[2022] 2022/4/21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会员年度检查的通知 苏税协发[2012] 2012/8/22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 晋会协[2011]58 2011/7/25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 陕评协[2020]79 2020/11/17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员年检工作的通 粤税协发[2012] 2012/5/14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京会协[2012]23 2012/2/29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 湘注协[2007]62 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