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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价费[2004]10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4-20
实施时间: 2004-5-1
失效时间: 201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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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及规模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其收费标准应下浮执行。并执行国家和省上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下浮执行。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同时按收费标准30-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四、本规定适用于在甘肃省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甘肃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甘财注[1994]第015号文停止执行。
  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甘发改服务[2013]5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3-1-5
实施时间: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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