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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发改服务[2013]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5
实施时间: 2013-1-5
失效时间: 2014-1-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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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与此同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一并下达,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甘肃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的,应当按照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在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二、凡承接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国有特大型企业相关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鉴证审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有关规定。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审计业务时,可以按收费标准的10%-20%
  减收费用。但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注册会计师应与委托单位无利害关系。
  五、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客户的同类委托业务,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但是,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如困难企业、改制企业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可以经协商,按规定标准的15%-20%减收费用。
  六、对以争取客户为手段、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原《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1月5日

相关附件:
甘发改服务〔201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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