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08]7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会实际,就其中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资金余额应于取消之日前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各局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三、对不按照通知规定,继续收取上述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查处。
  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 苏财综[2013]10 2014/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灾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湘财综[2006]44 2006/8/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 内财非税[2017] 2017/4/17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 吉财非税[2010] 2010/12/2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税[2015]30号 2015/2/28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 沈财非[2023]10 2023/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停 桂财综[2015]24 2015/1/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落 黑财税[2022]46 2022/10/1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4]14 2014/12/1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 20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