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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颁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会协[2008]9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10-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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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经我会会长、秘书长会议研究,并经我会常务理事审议表决通过,决定设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基金”,同时制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发实施。
  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抄报:中国注协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
  附件一: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注协《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现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特设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称“行业人才培养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按年度省注协会费收入(不包括下拨市注协会费收入,下同。)的5%计提;
  (二)省财政专项补助;
  (三)接受捐赠;
  (四)其它形式的收入。
  第三条 “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用于研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与战略的经费支出;
  (二)由省注协组织的全省行业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国(境)外会计组织与会计机构培训及实习的经费补助;
  (三)由省注协组织的全省行业后备人才参加国内、国(境)外会计组织与会计机构培训及实习的经费补助;
  (四)省注协组织行业培训师资开展课题研究及培训经费支出;
  (五)对全省行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注册会计师给予的奖励支出;
  (六)对全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的奖励支出;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获一次性全科通过人员给予的奖励支出;
  (八)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行业人才培养基金”是实施全省行业人才培养战略的专项基金,在充分保障人才培养项目使用的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原则;
  (二)及时、准确计提和基金使用高效的原则;
  (三)收支合规、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注协财务部对“行业人才培养基金”进行专门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负责该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
  第六条 省注协于当年2月底前按上年度省注协会费收入的5%计提“行业人才培养基金”。
  第七条 省注协于当年度的第四季度向省财政预算提交下一年度“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经费补助的申请,经批准用于全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财政专项经费,纳入“行业人才培养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八条 省注协培训部根据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于当年的3月底前编制年度“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的使用计划及具体培训项目的经费预算,提交省注协会长、秘书长会议研究,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行业人才培养项目的资金支出由省注协培训部负责初审,经省注协秘书长审批后,由省注协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重大项目支出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的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度末,省注协编制当年度人才培养项目说明书及当年度“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的收入、管理和支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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