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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1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10-22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2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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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基本步入正轨,已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各地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作为继续深化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共同做好车船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代收代缴义务履行的准确、完整、高效,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应税车辆办理“交强险”时未缴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投保人提供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真正实现车船税的应收尽收;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交强险”业务监管和应收保费管理,保障车船税按时入库,对不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日常管理的同时,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和纠正代收代缴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各市州地税局和省级财险公司要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严格贯彻《通知》的基础上,对一年来的代收代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总结与回顾,吸取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以推进代收代缴工作的继续深化和完善。贯彻《通知》精神和总结回顾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中旬分别上报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将在年底前采取听汇报、走访抽查等形式了解代收代缴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要做好准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11]136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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