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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2008]15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6
实施时间: 2008-8-26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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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精神,结合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际,现废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豫地税发〔2008〕21号)第十三条如下内容:“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附件2)后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拒绝签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上由两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每月申报和解缴税款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和《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附件3)。”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91号)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等文件相关内容一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9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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