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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7]27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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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3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邮政企业范围除黑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外,仍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2006〕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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