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5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5-19
实施时间: 2003-5-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0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贷款给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3]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水泥)于1995年4月从韩国进出口银行贷款119,221,000美元用于机器设备购置,年利率为7.05%。2002年12月,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资金困难,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大宇水泥对1995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了修改,降低了贷款利率,延长了还贷时间,重新确定了合同本金为57,178,783.90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及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第(二)款综合所述“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自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准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晋国税函[2003] 2003/7/1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黔国税发[2008] 2008/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 甘地税三[2001] 2001/12/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 粤国税函[2005] 2005/1/2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 深地税发[2004] 2004/1/1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8]108号 2018/11/7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6/24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问 甘地税函[2011] 2011/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国税函[2003]43 2003/4/2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 津国税所[2004] 200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