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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发[2003]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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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审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期以来,由于监督对象基本一致、部分检查内容重叠、部门之间沟通不够等原因,造成了财经监督中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等问题。1999年,省政府批转了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报告,确定实行“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重复检查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有关制度,加强检查的组织协调,减少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财经纪律。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突出检查重点
  各级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和改进财经监督检查,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突出各自的监督检查重点,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逐步形成各部门之间和部门系统内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财经监督新格局,健全财经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降低监督成本,充分发挥财经监督的职能作用。
  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财政收支管理对预算的执行和财务会计行为进行监督,重点对涉及财政收支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监督,重点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决算、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的纳税管理对纳税主体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等进行专项、专案检查。对企业的检查,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年度会计报表查证制度,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年度的审计查证,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检查计划
  (一)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财经监督检查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监督部门内部应当严格职责划分,确定一个职能机构统一安排检查事项,其他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在同一计划之外安排检查事项,切实杜绝多头检查现象。
  (二)强化检查计划的管理。各部门的检查计划要自上而下逐级编制,上级安排下达的计划,下级必须执行,不得重复安排;下级的检查计划要报上级备案,能够合并的检查尽量合并。各财经监督部门内部各级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项目)的检查,除系统内质量检查或复查外,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对属于下级的检查事项,上级机关一般不直接进行检查;对本级检查的范围和事项,一般不要委托下级检查,防止和减少部门系统内部的重复检查。
  (三)强化部门之间检查计划的协调。建立财经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财政、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财经监督协调办公室,由审计部门牵头,负责办理检查计划协调的具体事宜。每年第一季度,各部门要向协调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本级检查计划,检查计划要具体到行业、部门和单位。
  (四)加强对行业性、临时性检查的管理。国务院及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的行业性、临时性检查,本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以及群众举报案件等,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检查,能够列入年度计划的,要列入年度计划,一并协调安排;能够结合年度计划进行的,要结合进行,避免重复进点。
  (五)探索实行联合检查的办法。年度内确需2个以上财经监督部门对同一单位实施检查的,由财经监督协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实行混合编组,同时进点。根据不同检查的要求、侧重点和检查标准等确定检查内容,由各参与检查部门分别实施,共同利用检查结果,分别出具检查结论,提高检查效率。
  三、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成果共享
  (一)所有检查事项结束后,各财经监督部门都要根据检查程序,及时出具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检查结论,相互认可。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要加强信息交流,需要调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资料和工作条件。因利用其他部门检查结论出现问题的,由出具检查结论的部门负责。
  (二)各财经监督部门系统内的检查结论,要报上级机关和部门内部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系统内要共同认可,实现共享。各部门都要制定系统内部相应的制度办法,明确责任,严格实施,做好部门内部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三)实行检查情况报告反馈制度。经批准的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各部门要按季度向协调办公室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检查的成果、计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调整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协调办公室对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计划执行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评议,根据需要组织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调整计划,解决遇到的问题。
  (四)一个部门的检查结论或决定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的,其他部门要积极依法协助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作出结论或决定的部门。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查证报告,经过核实确认后作为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依据。除发现社会中介机构的查证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外,一般不再对已经查证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检查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认真落实“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办法,完善具体措施。各级财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在解决好部门系统内部重复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协调,解决好部门之间存在的重复检查问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搞好信息化建设,建立被检查单位数据库和检查情况资料库,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高执法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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