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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及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会协[2008]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1-8
实施时间: 2008-1-8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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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及《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我省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2007年年底前在我省注册的所有注册会计师。
  (二)应提交的材料;
  1、事务所2007年度任职资格检查自检报告;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表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
  3、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4、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证》;
  5、事务所缴纳的2007年度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据复印件。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2007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采取事务所自查和省、市(地)注协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月底以前,各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检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理,并形成任职资格检查自查报告;3月份至4月初,省、市(地)注协选取一定比例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核实重点:2007年新设立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情况;2007年新批注册会计师任职情况;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任职情况;7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任职情况等。
  (四)检查费用
  每名注册会计师应缴纳任职资格检查费100元,个人会费1000元。
  (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进行任职资格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暂停业务行政处罚期间的;
  3、注册会计师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的。
  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任职资格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二、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同步进行。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事务所,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及在本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应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四),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一同逐级上报省注协。
  三、几点要求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及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市(地)注协审查后报省注协统一进行。注册地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及综合评价报表直接上报省注协;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检查材料。  
  2、事务所上报任职资格检查材料及综合评价报表的时间是: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25日;市注协上报任职资格检查材料及综合评价报表的截止时间为3月31日;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3月25日。
  3、2007年年底前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当年任职资格检查,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均视同未通过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4、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注册会计师证书任职资格检查专用章已盖满需换领新证的注册会计师请同时携带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省注协将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全省前30家信息,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6、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事务所综合评价涉及的相关数据一经上报,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
  7、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暂停办理转所转会事宜。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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