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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22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失效时间: 2009-4-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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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统一工作部署,今年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水泥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开展好水泥行业的专项评估工作。
  一、组织好专项评估工作。每年选择部分行业或项目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是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和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以达到全面提升全国行业增值税管理水平的目的,因此,需要全国同步协调行动。今年总局选择水泥生产行业作为专项评估对象,各地要积极配合总局统一行动,组织实施好该项工作,于9月初完成该项评估工作。在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四个结合:一是与今年全省及各地重点整治工作相结合。“三个行业一个重点”是今年全省整治重点,各地也结合自己的税源特点增补了各自的重点,有的将建材纳入了整治重点,与总局专项评估工作相吻合。对没有纳入重点工作的,要做好工作的调整和统筹,兼顾好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企业自查、案头分析、重点评估与稽查相结合。全省水泥生产企业约有420多户,销售收入上千万元的约有160户。各地要做好案头分析工作,筛选好工作重点,合理分配人员,做到有的放矢,注重评估实效。三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相结合。虽然这次总局组织的是对水泥行业增值税的专项评估,但在对水泥行业开展评估稽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增值税和所得税联评联动,提高管理效能。四是专项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通过此次专项评估,一方面要摸清税源状况(总户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布,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状况等);另一方面要了解掌握企业生产方式,如采取的是立窑还是旋窑生产,是纯生产水泥熟料,还是外购熟料生产水泥,还是从原料加工成熟料再生产水泥全环节生产等;还要摸清不同生产方式下享受税收优惠的水泥掺兑废渣的合理比例等。
  二、运用好纳税评估方法和模型。此次总局开展专项评估工作专门总结下发了《水泥行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方法》,详细列举了以电和煤为主的能耗分析法,以及投入产出法的评估方法和技巧,请各地在认真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选择运用好已有的评估方法。同时,还可借鉴参考我省04年编写的《流转税行业管理指南》中第二十章第一节总结列举的纳税评估思路、数学模型和典型案例。
  三、总结好评估成果及经验。
  1、做好评估经验和方法的总结。除了总局和省局推荐的评估经验和方法外,各地注意总结好日常管理中更为有效的工作经验和评估方法。
  2、做好专项评估工作的总结。
  一是各地要按照总局的时间要求统一部署、完成好专项评估工作,并于9月20日前上报专项评估工作总结。总结包括以下内容:(一)水泥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方式、税源结构及分布等);(二)专项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组织情况,主要采取的评估手段、方法等);(三)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及相应评估查补税款等;(四)具体的新的评估经验和方法总结,包括企业相应生产经营规律、电耗等能耗指标等;(五)典型评估案例。各单位评估实例中总结一至两个案例分析单独作为附件上报。(六)相关数据统计。要求上报以下调查统计表:总局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省局制定的附件1《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调查表》和附件2《水泥生产企业问题类型统计表》。总局附件3《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相关数据可从CTAIS中提取,由省局统一提取,各地不必上报,但各地可自行提取用于案头分析。
  二是做好专项评估阶段性成果收集、整理与总结工作。各地要注意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好的评估经验和案例,对发现的较大案件要及时向省局汇报。阶段性成果总结采取按月上报制,请各地于6月26日、7月30日、8月28日前将阶段工作进展报告、典型案例上报省局,并按月填报总局附件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填写累计数)。
  附件:1.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调查表
  2.水泥生产企业问题类型统计表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税函[2009]139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9
实施时间:200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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