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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5]8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7
实施时间: 2005-6-2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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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清单、报送期间和报送期限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清单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制度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一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为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报表报送期限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年度报表报送期限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
  二、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分网上报送、邮寄申报和上门报送。
  1、通过网上报送的,于季后的次月录入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设立纳税人专用邮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正式报送成功后发送回执凭证。对纳税人网上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管理员在报送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
  2、采用上门报送的,按照以上规定的报送期限直接将会计报表送交办税服务厅;采用邮寄申报的,各基层税务机关指定统一接收后交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时效性,符合规定的,当场将回执交付纳税人,指定专门人员将报表数据采集录入CTAIS(在CTAIS的报表管理模块启用前暂不通过办税服务厅采集报表数据),对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
  3、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由管理员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4、《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办法》执行后,已经报送报表电子数据的,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报表,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除外。
  三、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使用
  各相关处室、管理员和税务检查人员通过使用“一户式”信息库,实现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共享。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要求报送会计报表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同类会计报表。
  四、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宣传
  1、由市局制定《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宣传材料。将宣传材料通过国税网站、报纸、办税服务厅等进行广泛宣传。
  2、各局必须于7月30日前完成办税须知等有关涉税文书与本通知的要求不一致的清理工作。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国税发[2005]20号的附件2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1
实施时间: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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