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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8]2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
实施时间: 2008-3-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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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年检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自检(2月18日至3月31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对待自查。如实填报各类表格(1-3),对照年检内容,结合事务所基本概况、股东变化情况、内部管理状况、执业情况及年度有否受当地税务机关处理等方面内容形成书面报告,随同工商税务登记证、股东情况表、执业人员人事代理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于3月31日前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4月30日前将区级审核后的年检材料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区级税务机关审核(4月1日至4月25日)
  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对所属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重点查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并在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复检(4月26日至5月31日)
  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在事务所自检及整改基础上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要查看第一手原始资料。
  二 、年检工作组织实施
  年检工作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领导下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局应指定专人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年检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将年检情况和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再将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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