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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8]3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4
实施时间: 2008-3-1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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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近半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产险公司及部分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市局在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明确如下,请遵照实行。
  一、关于车船税的缴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或拖延缴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保险公司应尽心尽责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二、外挂车辆的车船税交纳问题
  外挂车辆是指长期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在我市投保交强险,但却挂市外牌照的车辆。外挂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一律在投保交强险环节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2008年1月1日起,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启用。新版发票增加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等栏次,满足了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因此,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启用后,可作为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四、保单多投及作废问题
  (1)交强险保单生效前。车船税纳税人在交强险起保后转投其他公司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可将交强险保单作废,对已缴保费的可自行把钱退还,同时应复印一份作废保单,在该复印件后面写上简要说明,由经办人及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并加盖业务章,以备地税机关查验。
  (2)交强险保单生效后。发生退保的,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作退库处理,车船税纳税人凭作废保单的复印件加盖确认章后持相关资料到保险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五、货运车辆的计税依据问题
  个别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整备质量可根据整备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来计算。若行驶证上没有载明质量,可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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