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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车船税税款申报解缴方式的复函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7]20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7
实施时间: 2007-9-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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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车船税申报缴纳方式的请示》(鄂天平保[2007]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没有在武汉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交强险销售业务主要委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的实际经营模式,本着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和车船税税款属地入库的原则,我局同意暂按你单位提出的“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纳税主体,在各地、市、州统一申请办理车船税扣缴登记,并在核算地汇总应缴车船税后分解到各地、市、州,分别据此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的方式申报解缴税款。《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出台后,须统一按照《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确定的方式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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