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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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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精神,现将有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上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面积在普通住宅标准内的,减按1.5%征收契税;面积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按3%征收契税。
  本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多征税款退还纳税人。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1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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