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1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精神,现将有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上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面积在普通住宅标准内的,减按1.5%征收契税;面积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按3%征收契税。
  本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多征税款退还纳税人。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浙财农税字〔2006〕16号)停止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 内财综[2008]20 2008/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 闽价房[2008]34 0001/1/1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0/8/9
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 沪府发[2017]93 2018/1/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 榕政综[2014]22 2014/9/2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后勤部连景花园 闽价房[2006]45 2006/2/14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 台建规[2014]50 2014/9/2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京建法[2014]6号 2014/4/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 浙财综字[2007]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