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00]1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0-2-12
实施时间: 2000-2-12
失效时间: 2011-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404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动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用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四、适当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制定。
  六、税控系统生产研制单位要确保技术安全和专用设备的质量,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其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修正:

根据《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sb781003   2011年9月23日 +25金币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忠武线天然气输气管道管存气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5] 2005/4/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中移鼎讯通信有限公司增值税征 鄂国税函[2006] 2006/10/27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 甬国税发[2006] 2007/4/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粤国税发[2007] 2007/2/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沪国税货[2009] 2010/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 鄂国税函[2008] 2008/1/18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 2018/4/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 津国税流[2000] 2000/7/25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 川财税[2018]11 2018/7/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翠微家园超市 京国税函[2003] 200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