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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2017]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20
实施时间: 2017-1-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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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核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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