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7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4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并且不涉及缴、补、退、抵税款的,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邮寄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函形式寄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资料邮寄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应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受理人员负责签收、拆封后,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登记《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台帐》(增加挂号信函编号和备注栏次)、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另行申报,并向其说明重新申报理由,同时保留原始通知记录(格式附后)。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的纳税申报表不再退还纳税人,连同邮寄申报信封一同留存,供纳税人查询。
  纳税人通过电话查询的,须提供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邮政挂号信函编号;上门查询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和邮政挂号信函收据。
  第九条 本规程的有关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邮寄申报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20/4/1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2023/2/1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2/2/25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2020/4/3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变更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5/1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受理2021年度个人所 2022/3/9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3/3/16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0/4/28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3/2/2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