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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7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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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并且不涉及缴、补、退、抵税款的,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邮寄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函形式寄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资料邮寄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应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受理人员负责签收、拆封后,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登记《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台帐》(增加挂号信函编号和备注栏次)、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另行申报,并向其说明重新申报理由,同时保留原始通知记录(格式附后)。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的纳税申报表不再退还纳税人,连同邮寄申报信封一同留存,供纳税人查询。
  纳税人通过电话查询的,须提供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邮政挂号信函编号;上门查询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和邮政挂号信函收据。
  第九条 本规程的有关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邮寄申报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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