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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3-3-20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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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平稳过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按附表所列缴费比例执行。
  附件: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单位:%
  地区 缴费比例
  北 京 20
  天 津 20
  河 北 20
  山 西 20
  内蒙古 20
  辽 宁 20
  吉 林 20
  黑龙江 20
  上 海 22.5
  江 苏 20
  浙 江 20
  安 徽 20
  福 建 20
  江 西 20
  山 东 20
  河 南 20
  湖 北 20
  湖 南 20
  广 东 18
  广 西 20
  海 南 20
  重 庆 20
  四 川 20
  贵 州 20
  云 南 20
  西 藏 20
  陕 西 20
  甘 肃 20
  青 海 20
  宁 夏 20
  新 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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